内容提要:本文提示了与农民工有关的双层级差现象,认为马克思的“资本-剥削”概念不能对此提供足够的解释。根据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的论述,基于东方社会的现实,提出了“权力-剥夺”概念,认为这是双层级差现象的原因。“权力-剥夺”也可以延伸到对中国社会越来越大的其他社会差别的解释。
关键词:资本 剥削 权力 剥夺 劳工
诸多研究农民工的文献都描述了一个“双层级差”现象。即,同为工人,在政府机关工作者的收入显著高于在“民间”各行业工作者的收入,城镇户籍者的收入明显高于农村户籍者的收入。另一方面,同在政府机关,干部的收入显著高于工人的收入。为避免取样误差,笔者使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数据,得出了同样的结果。当年,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城镇户籍工人,月收入平均为1120元;在民间各行业(第二、第三产业)工作的城镇户籍工人,月收入平均仅为932元;在民间各行业工作的农村户籍工人,月收入平均仅为847元。民间行业城镇工人的月收入相当于政府机关城镇工人的83.2%,民间行业农民工的月收入相当于政府机关城镇工人的75.5%。政府机关干部的收入比政府机关工人的收入更高。在北京市,城镇工人的收入是政府干部的50%,农民工的收入是政府干部的39%。
在公共福利领域同样存在“双层级差”。政府干部享有全额的医疗福利和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工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很少享有这样的保险。在2005年的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中,同样是20-30岁、高中学历、工作于第二产业的劳动者,本地城镇户籍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是66%,外来农民工仅为39%。
“双层级差”普遍存在,它来源于什么呢?
马克思的资本-剥削概念及对双层级差的无解释
马克思等人曾经提出过“资本-剥削”概念,用以解释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收入鸿沟。
剥削指的是工人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一个新的价值量,然而他所得到的工资仅是这个价值量中的一部分,其“剩余”部分被资本家剥削了。恩格斯说:“剩余劳动和这种剩余劳动的产品的被别人占有,即超出工人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时间以外的劳动和对劳动的剥削,是到目前为止的一切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社会形态的共同点。”①
剥削与三个因素有关。(1)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2)资本对劳动力的购买;(3)资本对劳动力的使用。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而需要劳动力,劳动者拥有劳动力而无生产资料。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交易,成交价格(工资)相当于维持劳动者的劳动力及其延续后代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由之,资本获得了对劳动力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也得到了劳动力生产成果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他得以让工人生产出超过工资数额的产品增值,并让其落到自己手里。
资本实现剩余价值的方式主要有5种。(1)延长工作时间,使之超出工人只生产自己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的那个点。此为绝对剩余价值生产。(2)降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让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降低。此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3)提高劳动强度、劳动速度和紧张程度。(4)丰富劳动的内涵,提高知识性、创造性。(5)提高劳动生产率让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但仍按社会价值出售。②
马克思的关键概念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自由市场条件下,工人每天都必须解决生存问题,但没有生产资料手段,不得不接受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的雇佣。雇主借工人的生存必要性设置砝码,要求工人必须接受资本对劳动力的使用权、管理权和对生产成果的所有权、支配权。工人为了生存不得不服从权力、忍受剥削。马克思说:“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③当然,雇主也会受到缺乏劳动力的压力。然而雇主的压力是发展性的,工人的压力却是生存性的,所以工人更多地屈服于资本的压力。
资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对财产的垄断,属于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占有。在这一视角下,后续的研究者发现,凡是对有价值的稀缺资源的垄断都可能产生剥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仅是一个特例。稀缺资源的不平等占有几乎必然性地导致依附-支配关系,依附者不得不接受所依附者的强制,占有者则因资源而拥有强制依附者的权力。“物对人的支配”将剥削与压迫联系在了一起。琼·罗宾逊(Joan Robinson)即将不平等占有扩展到了市场中对稀缺资源的垄断。她提出,产品市场的卖方垄断、劳动市场的买方垄断、行业准入限制等都能产生剥削。④
罗默(John E.Roemer)把资源垄断解释扩展到了人类文明史的各个阶段,提出不同历史阶段对不同社会财产的垄断产生了不同形式的剥削。⑤封建社会的垄断主要表现为土地,无地农民受到地主的剥削。资本主义社会对财产的垄断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无产的工人受到资本家的剥削。官僚社会的垄断主要表现为在生产体系中的地位,无地位者受到高地位者的剥削。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垄断主要表现为不可转让的个人技能。⑥
赖特(Erik Olin Wright)对罗默的理论作了发展,特别是对被垄断资源的类别作了修正。他认为,封建社会不平等分配的资源主要是劳动力财产,领主部分或全部地拥有对农奴的所有权,农奴对领主存在人身依附,⑦剥削表现为领主对农奴的强制劳动。资本主义社会下,劳动力摆脱了人身占有,得到了自由,不平等分配的主要资源变为生产资料。资本家垄断了生产资料的全部所有权,工人除出卖自己唯一的财产———劳动力财产———之外别无选择,剥削表现为工人的部分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中央集权社会继而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不平等分配的主要资源变为对公有资源进行控制、协调和整合的组织财产。控制组织资产的管理者/官僚由此得以无占有无组织资产的非管理者的劳动。社会主义社会否定了中央集权社会的组织资产不平等占有,实现了对组织财产控制权的民主化,此时不平等分配的主要资源变为技术财产。这个时候,财产的再分配通过工人和专家之间的平等性协调、谈判进行,因为专家掌握着技术和知识,所以能够无偿占有生产中的部分剩余。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尽管不同人对于技术、知识的掌握依然存在差异,但技术的高低不再决定收入的分配,剥削从而自我“消亡”了。⑧
中国学者也拓展了资源垄断的解释。这包括,流通资料占有的不平等产生剥削;⑨企业之间借助于资金、技术优势以及拖欠货款、拒付欠款等,彼此剥削并向劳动者转嫁;国家之间借助于不平等经济秩序等进行剥削,被剥削国家和企业又向劳动者转嫁,等等。⑩
马克思所说的是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一些学者提出,其实资本也剥削工人的必要劳动。○11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稀缺资源占有的不平等理论,所解释的都是资源垄断方与资源贫乏方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都没有涉及工人所得方面的差异性。从雇主的角度看,同一家工厂所垄断的当然是同一组生产资料,为什么会给不同户籍的工人不同工资率呢?如果说城镇工人的生活费用高所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要价高,从而导致城镇工人的较高工资率,那么雇主在城镇工人和农民工都能做好的岗位上,为什么不只选择人工成本低的农民工呢?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同城的城镇工人一般具有同样的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在劳动市场上提出同样的工资要求,为什么进入政府机关的会与进入民间部门的有如此大的工资差别呢?既然大家都在同样的工人岗位上工作,农民工如何可以“市场议价”的话为什么会接受比城镇工人低的工资率而不要求提高价码呢?
西方的理论有的也涉及不同工人间的收入差异,例如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差异,拥有专业技术证书者与普通体力工人之间的差异。但这都属于资源类别不同者的差异,而不是占有同类资源的工人之间的差异。那么,学者们为什么未能对此进行研究呢?
对这些问题的一个可能的答案,是“中国国情”。双层级差是中国特殊社会条件的产物,西方理论家较少谈及双层级差是因为在他们那里较少存在这样的现象。
东方的权力-剥夺概念及对双层级差的解释马克思对于“国情”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各种古代文明的小孩,在其出生时也有区别: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2这句话的含义是,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文明类型和起源。他所说的“粗野儿童”是日耳曼人,“早熟儿童”是东方人。
在马克思等人的论述中,东方社会具有与西方显著不同的5个特点。
(1)中央集权。西方社会的发展道路是从氏族、到私有制的家庭再到国家,中国并没有经过“真正意义上的私有权”,而是直接从氏族过渡到了国家。西方私有制下的个人彼此契约式联合,形成了政治上的议会本位。中国从家到国的衍生,形成了家族集团对国民的自上而下统治,即行政本位。西方采取志愿联合方式解决公共物品问题(例如水源和治水),中国因为幅员太大,不能形成自愿的联合,所以靠中央集权的政府解决问题。
(2)全国一体。欧洲在封建庄园内实行强权性的农奴制,但庄园与国家政权之间却属契约关系。东方则是国家权力完全覆盖的实体或整体,家庭和个人都不具有独立性。欧洲社会通过私人之间的协商、谈判进行协调、整合。东方没有“私人”,集权统治者通过对国民的权力支配实现协调、整合。○13
(3)资源国有。欧洲的土地一般归私人所有,通过交易、契约等转让。东方的土地归国家所有,○14农民的土地都是国家分配的。农民可以长期使用一块土地,但国家可以任意收回。欧洲的财产和生命关系由法律调节,只有在法律允许时君主方可剥夺臣民。东方的财产和生命则由国家权力决定。○15欧洲国家的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东方的私人财产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国家可以随时无偿征收。
(4)国家经营。欧洲国家的职能一般限于公共管理和公共物品提供。东方国家则还从事经济活动,例如经营产业、经营交通、兴修灌溉渠道和堤防等。
(5)强权奴役。欧洲国家进入自由市场之后,存在的多是经济剥削,即借助于生产资料等资源垄断实现对工人劳动的占有。东方则富于超经济强制色彩,实行“普遍奴隶制”。只有君主是自由的,其他的人都是驯服工具。○16马克思等所描述的东方社会特征,暗示着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另一种形式———“权力-剥夺”。权力-剥夺即政府借助于所掌握的令民众不得不服从的强制性权力,对其劳动及其成果实行无偿占有。“资本-剥削”产生于西方的个人本位、财产私有和平等契约条件下,借助于资源垄断但又通过相对平等的契约形式实现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权力-剥夺”产生于东方的国家本位、财产国有、纵向集权条件下,借助于纵向性强制权力直接实现对民众的劳动及其成果的无偿占有。
具体分析,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是通过不同形式产生的。原始社会解体后,欧洲的氏族分解为一个个的家庭,家庭还分解为相对独立的个人。国家像霍布斯、卢梭、洛克所说的那样,是独立个人之间为自我保护和共同利益的联合。这决定了,国家权力来自民众委托。东方原始社会解体后,氏族则直接转化为血缘性族群。特定族群自我壮大,对其他族群进行征服,然后对后者进行强制性、行政性统治。这个家国一体的国家的权力来自强大的权能。
欧洲国家的权力因为来自民众委托,尽管也对民众实行强征暴敛,但在征收税费时一般须经民众同意,并将其用于提供民众所需的公共产品。东方国家征服其他族群的目的,一是建立统治地位,运作权力,二是占有更多资源和财富,增加本族群的享有,实现族群的繁衍昌盛。这二者可统称为“富贵荣华”。
欧洲近现代国家通过民众授权获得了统治合理性。东方国家通过征服建立统治,产生了如何建立统治合理性的问题。东方国家所找到的让民众接受统治的方式是“为民造福”。其基本逻辑是“我给你造福,你应该拥护我”,“我比过去的政府给你带来了更多的好处,你应该更加服从我”。从民众角度说,则是“我可以服从你,但是你必须给好处”。为民造福的项目包括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安居乐业,以及修桥补路、灾荒救济等。对于统治所需依赖的各级官员,国家则提供比民众更多一些的福利,另外还有借公权敛财的机会。东方国家通过征服建立统治,也产生了如何稳定统治地位的问题。既然甲族群可以通过武装夺取政权,那么乙族群同样可以“合理地”暴力夺权。既然甲族群通过统治实现了富贵荣华,乙族群就有走向这一目标的强劲动力。为了长治久安,统治者必须建设强大的国家机器,有足够力量镇压“阴谋”族群。同时,为使权力被无障碍地接受,也需要强大的统治力量。这些,都表现为建立庞大的专制力量,包括统治机构、官员队伍和军队组织。
富贵荣华是统治族群的终极目的,为民造福和专制力量是其工具性目的。实现终极目的和工具目的需要一个共同条件,即数量众多的财富和其他资源。统治族群不可能自我生产它们。权力-剥夺就成为东方国家的固有内涵。与资本-剥削相比较,权力-剥夺具有4个特点。
第一,权力性。权力性指凭借所掌握的统治权力实现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统治权力中包括了国家暴力、管理权力和法律、体制、政策等。在欧洲近现代国家,资本是社会的主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资本的工具。所以,对工人进行剥削的主要是资本。在东方社会,国家权力是社会的主宰,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主要力量。
第二,强制性。权力-剥夺通过基于力量对比的强制实现,而不同于资本-剥削通过契约的“合意”实现。强制的实质是“剥夺”,“你必须同意”;契约的实质是“剥削”,“你不能不同意”。强制具有两种形式,一是诉诸痛苦,即施加惩罚直至剥夺生命;二是诉诸取消,即取消公共物品和政府服务的享受权。在国家统治和法律框架内,私人不可以使用暴力强制,抢劫是犯罪。国家强制则具有合法性,可以用暴力征缴、罚款或扣押、查封。
第三,直接性。直接性是权力者可以直接收取对方的劳动成果,例如征缴税费,也可以直接征集劳役。剥削则具有间接性,例如通过资源积累实现资源垄断,通过资源垄断实现劳动者的依赖,通过垄断-依赖实现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
第四,广谱性。权力-剥夺的对象相对广泛,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资本-剥削的范围仅是企业受雇者。
统治族群是一个范围和边缘不怎么清晰的群体,或者说是一个范围和边缘越来越不清晰的群体。在东方文明的早期,甲家族征服了乙家族,建立起对后者的统治,统治族群的范围是甲家族的成员,界线是清晰的。此后,甲家族征服了一个数千平方公里的地域,分封家族成员去各地统治,这些成员又进行二次、三次分封,界线就变得不够清晰。再后,甲家族征服了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地域,必须借助于血缘族群外的人协助统治,统治群体就变得相当庞大和边缘不清。在统治族群较小时,族群的利益也就是个人利益,统治族群是一致的。随统治群体的扩大,就会出现核心成员与边缘成员、集团整体与官员个人之间的分化。由此,地方剥夺:观察农民工现象的东方视角权力-剥夺也分化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机构通过正式方式进行的剥夺,二是官员个人通过非正式方式进行的剥夺。国家机构的剥夺服务于统治群体特别是核心成员的目的,官员的非正式剥夺服务于其个人利益。其间又存在多种整体和个人兼有的形式,例如某一层级的地方政府,某一层级政府的某个部门。
什么是剥夺?或者,剥夺指的是哪些做法?几乎任何一个国家都向国民强制性征税,显然不能认为这些都属于剥夺。一个基本共识是,只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不算剥夺。○17是否剥夺,可有三个标准:(1)民意标准。多数民众不同意政府收取、不同意由政府官员享有的,属于剥夺。(2)法律标准。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之外的政府收取、官员发放,属于剥夺。(3)贡献标准。与官员的贡献相匹配的获得是合理的,超越贡献而直接运用行政权力本身的获得属于剥夺。
权力-剥夺与“双层级差”之间是什么关系?可以做出的解释是:(1)权力拿走得过多;(2)权力分给工人的过少。政府从企业拿走得过多,压抑了企业工人的所得;将所得最多地分给政府及其官员,惠及到了政府工人;给农民工的公共福利分享过少,导致其更为不利的与雇主谈判地位,以致其从企业所得到的也过少。所以,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低于城镇工人,城镇工人低于机关工人,机关工人又低于官员。
在下文中,将从理论回到实际,从历史回到现在,考察权力-剥夺概念能否回应现实。因为尚不能认知国家是否存在剥夺现象,○18所以将分析范围界定为地方政府。
地方剥夺:最大化政府分享与低限度民生支出地方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后的行为类似于市场中的企业:追求最大可能的经济效率,取得最大可能的经济收入,只做低限度的民生支出,留下最可能多的自由支配财力用于地方和官员的自身目的。
1.地方经营:追求最大可能的经济效率
与企业经营产品和服务不同,地方政府所经营的是企业。企业是地方政府收入的来源,也就成为地方经营的对象。地方政府眼中的企业如同饲养场老板眼中的鸡,养鸡的目的是为了下蛋。地方政府通过两种方式经营企业,一是直接开办和管理国有企业,二是鼓励建立私人企业和吸引外来企业。从获取收入的方便性上,地方政府更为喜欢可以直接指令的国有企业;从经济效率上,更为喜欢政府投入少却能旱涝保收的私人企业。
地方政府与企业在对企业经济效率的追求方面是一致的。企业力求通过高效率实现更多的经营盈余,地方政府力求对这些盈余实现最大可能的收取。这样,地方政府成为企业经济效率的积极促进者。
地方政府经营企业的行为类似于企业经营产品。企业经营主要有四个层面。(1)洞察。观察、分析形势,确定战略和任务。(2)配置。获取生产要素,形成最优组合。(3)动员。调动各岗位人员的积极性,投入生产运作。(4)整合。协调各岗位、各部门的行为,消除不利行为,形成整体合力。地方经营同样有此四个方面,并且与企业相衔接。
马克思说过,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企业内部具有计划性,企业外部则是无政府的。地方经营则让企业外部也有计划、有“政府”。地方经营把地方办成为一个公司,企业属于其中的一个事业部。地方政府洞察形势,确定地方的战略和任务,引导企业的方向。地方政府调动行政资源、公共资源和民间资源,帮助企业实现要素配置,降低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地方政府调动各群体的积极性,促进其间的整合,并借此促进企业的整合。
地方经营与企业经营一起构成“双层经营”,每一层经营的目的都是为了经济效率,所以双层经营比单层经营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在这一格局下,企业要做的事情也就是地方要做的。企业为效率和收益力求最小化人工成本,地方为地方收益也力求最小化人工成本。企业为整合和效率而打压工人的抗议行动,地方为整合和效率也打压工人的闹事。“地方”并不是中立的,不是工人的,而是企业的“同志”。
2.地方收取:最大可能的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历来有最大化收取倾向。企业只要有些经济盈余,政府发现后就要将其上解。在传统社会,这种行为被称为搜刮。在计划经济时期,被称为平调。市场经济之后,地方政府如果分享过多企业即可能逃离,所以,地方政府将火候掌握在企业不逃离条件下的最大可能取。
地方政府从企业收取的手段一是收税,二是收费。中国的税收比较重,收费是另一个沉重负担。据《福布斯》发表的2005年缴税痛苦指数(TaxMisery Index)调查报告,中国的痛苦指数在5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二,仅次于纳税大户法国,而高于高福利国家比利时、瑞典和意大利,同属人口大国的印度仅排名第43。○19
地方政府的分取比例不仅过高,而且在逐年增大。从2003年到2008年,税收收入增速分别为20. 4%、25. 7%、20. 0%、21. 9%、31. 4%、19·0%。○20改革开放30年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4%上升到了36%,居民收入却由54%下降到了38%。1995年时,政府在社会可支配收入中的分得比例为16.2%,到2007年的时候高到了24·1%,增加了50%。与之相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占比在1996年为68.4%,2007年则降低到到了57.5%。○21
中国的税种和税率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的,企业必须据此缴纳。契约制国家的收税则是一个契约,需要被征收者的同意。地方也采取灵活手段收税。例如,如果企业不按要求缴税,就查陈年老账和罚款,或者严厉制裁其环境污染。就性质而言,最大可能的地方收入中也包括了官员从企业受贿索贿,获取回扣、提成等。这类收入的数额和占企业收入的比例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在短短的十余年中,官员受贿金额从“百万时代”跨过“千万时代”迅速进入了“亿元时代”。例如,深圳原副市长许宗衡在不到10年的任职期间内,受贿索贿等高达20亿元。○22从人数规模看,1992-2008年间县处级以上受到各种处分的干部近10万人。○23
地方官员获取此类收入的方式主要有4种。
(1)寻租。权力设租、寻租,不行贿办不成事或者遭受制裁。(2)交易。向企业出售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3)回扣。官员给企业提供项目资金,收取回扣。(4)入干股。官员在企业投入权力股而获取高额分红。这4种方式均借助于权力强制(不给钱就拒绝公共服务)。
3.地方分配:尽可能多的政府和官员分享
地方政府分配地方收入的基本取向,是花在本地居民、特别是外来农民工身上的钱尽可能少,政府和官员能够自由支配和单独分享的钱尽可能多。这与雇主最大化剩余价值的取向是一致的。地方政府所凭借的是所掌握的行政权力。这与雇主借助于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控制权和分配权是类似的。
(1)官员的最大可能分享
这里主要有5个组成部分。
第一,工资福利。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收入一般处于社会的中等水平,而中国地方官员的工资则是社会各群体中最高的。并且,其工资增长速度也高于其他社会群体。以致,在一些权威性调查中,官员被认为是改革中受益最多的群体。根据2005年全国人口调查数据,北京市户籍居民的月收入相当于政府官员的50%,外来农民工的月收入相当于政府官员的39%;广东省户籍居民的月收入相当于政府官员的65%,外来农民工的月收入相当于政府官员的53%。
第二,职务消费。地方官员的职务消费在世界各国中恐怕是最高等级、最为豪华的。其中包括豪华办公室、公务小汽车、豪华馆所、出国旅游、疗养、游览、吃喝玩乐等。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的调研数据,2005年以来,我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24
第三,职务侵占。在实际运行中,财政资金的每个支付项目和支付渠道都可能转化为官员的私人财产。其方式包括截留财政资金兴办单位福利和发放奖金,直接贪污、挪用、侵吞、占用和私分,从财政拨款和财政项目中得到回扣和贿赂等。
第四,政绩工程。投入巨资兴建服务于升官的政绩工程,包括大广场、大马路、大绿化带、大公园等。
第五,公共福利和公益服务。根据卫生部官员提供的数字,政府每年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花在了官员身上。○25
(2)权力维护的高额支出
地方收入的很大比例用于强化地方权力。这包括,增设政府机构,增加政府人员;将政府组织向最基层(社区、村庄)延伸;设置引导民众服从的奖励项目;投入装备、人力“维稳”;花钱买稳定;以及投入政治和思想宣传等。据《2009年预算执法地方剥夺:观察农民工现象的东方视角情况及今年预算草案报告》,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增幅超过了军费,实际金额与国防开支相差无几。○26
(3)地方经营的高额支出
地方政府将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作为地方经营的再投资。例如,兴建道路、码头、机场等基础设施,美化投资环境,为引进人才兴建住宅等。
(4)民众的低限度分享
地方收入中分给民众的项目是各项“民生”支出,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抚恤救济、保障性住房、环境卫生、就业服务等。民众分享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低限度。历史传统中地方政府用于民众福利的开支微乎极微,能够举出的只有兴修水利、灾荒时施粥。近些年地方收入迅速增加,但用于民众福利的依然很少。据联合国统计,卫生和教育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最高的国家达13%-15%,中等程度占10%-12%,中低国家占6%-7%,中国则只占4.5%。而且,地方政府的民众福利开支还出现了逆潮流现象:伴随财政收入激增的不是民众福利增加,而是甩包袱、推向市场。
第二,级差性。地方官员所得高于本地城镇居民,本地城镇居民高于本地农民工,本地农民工高于外来农民工。根据对广东省农民工的调查,2009年外来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免费就读的仅为2.8%,得到过政府办职介机构服务的为8.1%,接受过政府机构培训的为9.6%,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的2.0%,享受过低保救济、购买公益岗位、贫困户住房保障的为0。
低限度和级差性均表现出地方政府对民众福利提供的权力导向,即出于维护权力的目的安排民众福利,造福是增强权力的手段。当地方政府相对微弱或遭遇威胁、需要民众支持的时候,就比较多地提供福利;当地方相对稳定、民众支持无关紧要的时候,就较少提供;当地方为实现自身重要目的而需要财力时,就缩减民众福利。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民众变成了政府要“养”的负担。在权力导向下,地方对民众福利的安排取决于其对政府和官员的损益。首先是政治损益。当民众福利投入具有较高的边际政治收益时才予以开支。例如,当民众强烈要求,投入能够平息抱怨,不投入会加剧民怨时,予以刚刚能缓解抱怨的投入。当民众强烈要求,而满足要求可能威胁地方权力时,不予投入。其次是经济损益。当民众福利投入有较高边际经济收益时予以投入,如果边际收益低就不投入。当对某一类民众的福利投入能够产生较高边际经济收益时,只对这部分人予以投入。最后是官员政绩损益。中央政府强调的、上级考核的、能够显示政绩的,才予以财政开支。本籍民众与外籍民众、城镇工人与农民工之间的福利差异即是地方损益核算的结果。地方政府的目的是以最小化开支实现最大化造福,所采取的“两全”方式是“地域分割”和“身份分割”。地方声称外来农民工不属本地方政府的造福范围,其民生状况如何、有何诉求和抱怨,都与地方无关。地方政府既排除了财政负担,又不因此而影响权力的合理性。所以,各地方政府在民众压力下改善民生时,并未改善处境最差的农民工的民生。
叠加:地方剥夺对企业剥削的影响地方剥夺的直接结果是地方层面的级差性分享。进一步分析,则可观察到地方剥夺效应也传导到企业内部,对其中的劳动关系和工人状况产生影响。影响的性质,是增大了企业对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剥削程度。在地方分享中获得最少的群体,也是在企业分配中获得最少的群体。
1.地方政府最大化经济效率行为对工人的影响
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率追求是一致的,地方政府的效率目的须通过企业效率的提升来实现。企业的最大化效率行为本身会对工人造成损害,地方力量与之的叠加则加大了损害。雇主往往借助于强迫劳动、超灵活用工、压低工资来提高效率,地方政府则通过宽松执法放任或鼓励雇主的此类行为。雇主由此可以实施苛刻的纪律,殴打体罚,随意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可以随意辞退工人,拖欠工资。地方政府倾向于将对企业的执法调整到这一点上:只要劳动者群体不强烈反抗和集体行动,雇主无论如何做政府都不干预。
雇主往往借助于伤害劳动者的管理“创新”来提高效率,例如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层层分包、计件工资、综合计时工资制等。只要能够提高企业效率,为税收提供增加的可能性,地方政府都同意和放任,而不考虑对工人的后果。
雇主都力求障碍、破坏工人的自组织和集体行动,例如阻止建立工会,破坏工会活动,打砸工人NGO组织,抵制集体谈判,打击怠工、罢工和静坐、游行等。地方政府对雇主的此类行为不仅予以放任,有时还进行支持。因为,这既维护了企业秩序、提高了效率,也通过企业实现了对民众的管制。这使雇主权力因不存在抑制力量而无限制扩张。
2.地方政府最大化收取行为对工人的影响
地方政府的各种最大化和超限收取行为,都可能导致农民工收入的减少。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反比关系。
地方政府追求从企业的最大化所得,会直接使企业的利润空间缩小。资本追求最大化的利润,在可以自由流动的环境下不可能接受地方政府的绝对性压缩。所以,被地方政府超量收取的部分就被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27工人能够得到的减少了,能够争取的空间萎缩了。
地方政府追求最大化所得,导致对于企业的依赖。企业于是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一是诱导或迫使地方政府放松执法,二是不向企业施加提高工人待遇的压力。企业对工人变得有恃无恐。地方政府其实与企业一样都不希望工人的收入增加。因为,工人的收入增加会同时减少政府和资本的收入。政府担心,如果工人收入增加,即使政府的收入不变,企业也可能因为成本提高而迁厂。为了避免迁厂,与其税收优惠,不如不让工人的收入增加。所以,当工人对雇主发起要求提
高工资的集体行动时,地方政府即出面降低工人的要求水平。前文提到,地方政府为从企业最大化所得,往往采取各种非规范的权力手段,这也使工人增加所得的空间变得狭小。因为地方政府的行为难以预测,企业行为就带有短期性和机会性,随时准备注销、撤资、迁厂,管理者则随时准备到国外避难。企业一般不投资于管理和技术、品牌和创新,也不投资于销售渠道和人力资源。企业所热衷的是与地方政府交易,收买特殊政策。所以,广东的很多企业数十年来一直是代工。由于企业没有高附加值,工人增加待遇的空间即严重受限。
地方官员的收取最大化行为对工人的影响,一是与政府的收取最大化行为相同,二是与政府的经济效率最大化行为相同。
3.地方政府低限度民众福利对工人的影响
地方政府低限度民众福利,等于让劳动者遭受生存压力,陷入风险和危机。这让劳动者在雇主面前显得十分虚弱和卑微,失去讨价还价能力,以致陷入不良境地。
地方政府不让外来农民工享受最基本的公共福利,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风险丛生,这为雇主压低其待遇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农民工没有失业保险,也没有低保和困难救助,一旦失去工作就陷入生存危机。为应付压力和危机,不得不找到即时的工作,不得不接受很差的岗位、很低的工资、超长的工时、很差的安全、粗暴的对待和频繁的性骚扰。他们不可能有改善状况的空间。本地户籍的城镇人因为有低保等,比较有较宽松的时间物色好一些的工作。
地方政府不给外来工提供公共福利,也让他们陷入沉重的生活压力,这同样减弱了其讨价还价能力和用脚投票能力。例如,为给孩子交上学的高额赞助费,必须每天上班挣钱,所以必须接受雇主很低的雇佣条件,必须超长时间的加班。医疗、住房、养老和父母赡养,都会加大其生活压力,导致同样的在雇主面前的虚弱和卑微地位。
地方政府通过户籍区隔形成了一个由本地户籍者垄断的中高端劳动力市场,外籍农民工只能进入低端劳动力市场。低端劳动力市场因过于拥挤而激烈竞争,农民工与雇主的谈判力即十分低弱,不得不接受很低的价格。激烈的竞争同时也让农民工的就业变得相对不稳定。
地方政府对外来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低于本地城镇工,这导致了雇主的“柿子拣软的捏”的行为。地方政府的保护力度越低,雇主的剥削和压迫力度就越高。雇主们对农民工在工资、岗位、劳动条件方面区别对待。他们将城镇工划入正式工、长期工行列,将农民工划入临时工、季节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行列。后者在工资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方面明显低于前者。
归纳起来,地方政府的经济效率最大化、地方收入最大化和民众福利低限度化行为,使企业本地方剥夺:观察农民工现象的东方视角来就存在的雇主与雇工、城镇工与农民共之间的待遇差距进一步加大。同时,官员分享最大化使官员与民众的收入差距加大。由此,地方剥夺构成双层级差的原因之一。○28由于叠加效应,这些差距一般都高于西方纯市场国家,关系格局的刚性特征和互动割断特征也强于西方纯市场国家。这是“权力-剥夺”与“资本-剥削”的不同之处。○29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是为了增加地方收入,增加收入的目的之一是实现权力的巩固。然而,其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行为本身却制造了超大的社不平等,威胁到地方稳定。地方政府将大量资金用于维稳,却又增大了社会不平等。这是地方政府行为的一个悖论。对这一悖论的化解,有赖于对地方权力本质问题的解决,特别是由工人和民众分享权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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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54、227页。
④琼·罗宾逊:《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36页。
⑤罗默所指的社会财产是指体现着社会历史形态特征的、由个人私有的、特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形式,即在特定社会历史形态下居统治地位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形式。
⑥罗默:《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关心剥削吗?》,《哲学与公共事务》1985年第1期。
⑦⑧Erik Olin Wright, Classes,Verso,1997,pp.77-78, pp.77-102.
⑨胡培兆:《剥削简论》,《中国经济问题》1998年第1期。 ⑩张昆仑:《“剥削”定义探》,www.alllw.com
11谭劲松、王文焕:《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研究和看待剥
削定义》,http://www.lwlm.com/Marxism/200906/289538.htm
12《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41
本文的第一稿曾在中国社会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上宣读,得到了与会学者的热烈讨论和指教建议。参加讨论的学者有冯同庆、戴建中、冯刚、吴鹏森、徐道稳、游正林、刘建洲等。本刊登稿是在吸收他们的建议之后改写的,笔者对同行专家们致以诚挚的谢意,但文责自负。
作者简介:许叶萍,北京邮电大学教授;石秀印,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原文出处:《学海》2011年第2期
转自三农中国http://www.snzg.cn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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